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认真研究如何规范和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审判执行权依法依规行使。做到“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法官依法依规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避免权力滥用。
1. 明确和强化院、庭长的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便于院庭长依法对有关案件和审判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为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行使监督管理权划出了边界,定出了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除自己承办的案件,不再审批案件。严格按司法责任制要求,只对四类案件要求听取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情况,此外,不再过问案件情况。并要求我院所有员额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全部办案活动和执法行为,都要做到全程留痕。
2. 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副院长任副主任的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审判质量的监督,同时该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授权下组织实施对案件质量、庭审质量和文书质量的评查分析;形成评查分析意见后反馈相关审判执行部门,为提高审判质效提供分析意见和对策建议。
3.充分利用院庭长监管系统,对案件进行监管。由系统识别和手动标记两种方式结合对案件进行识别,对于像四类案件等需要监管的案件,由承办人提请院庭长监管,院庭长根据个案情况,通过院庭长监管系统进行意见反馈,有效对案件进行监管。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1 15: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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