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标准、入额规定)
(一)选任方式
员额法官选任坚持省级统筹、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本次全省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分为本院补充、下派入额、遴选、横向选调四种方式,同步开展。为确保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力量不削弱,对高、中级法院从基层法院遴选法官数量适度控制,遴选法官与下派法官数量总体持平。
1.各级法院使用现有空余员额选任法官,主要对象是本院的未入额法官,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在基层法院入额
2.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或法官选派到辖区下级法院入额,主要对象是高、中级法院符合条件的优秀法官助理或法官。法官助理下派到下级法院入额的,经过规定年限后,符合上级法院遴选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可单独组织遴选,回原派出法院任职。高、中级法院下派入额人员,不占用下派法院法官员额,使用省法院专门增加的动态法官员额,派入法院编制不足的,由省法院动态增加编制。
3.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主要对象一般为辖区法院符合遴选条件的员额法官。
4.部分法官后备力量不足的基层法院面向全省法院系统公开选调法官,主要对象是各级法院现任法官或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
遴选和公开选调法官需经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报省法院审核
(二)补充数量
各级法院补充员额法官数量实行全省统筹管理,具体数量以各院申报为准。省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34%,各中级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37%,各基层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40%。各级法院党组要结合本院实际预留部分员额,为优秀法官助理入额预留空间。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未配齐的,选任员额法官时应充分考虑领导职数空缺情况,适当预留员额为了及时补充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减少的员额法官,各院党组可结合实际,按照考试、考核分数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员额法官,在下次递选工作开展前,因自然减员出现员额空缺的,可以从候补员额法官中依次递补,按程序报省法院审批后办理任职手续。未能递补入额的,在下次法官遴选时,按照与其他人员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重新参加遴选。
(三)资格条件
参加本次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和遴选、选调的人员除具备《法官法》和《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和遴选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本院设置的最低法官等级或者符合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即省法院需符合任四级高级法官条件,长春中院需符合任级法官条件,其他中级法院需符合任三级法官条件。
2.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期间从事法官助理岗位工作应当满1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10月1前已在法院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修订前的《法官法》初任法官学历条件执行
民族、偏远地区人员(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适用地区)学历条件可放宽至非全日制大学本科。
3.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法官遴选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各中级法院可结合实际设置年龄条件。
4.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到下级法院任职,调入下级法院工作,如调入法院没有空余员额的,所需员额可以通过动态增加的方式解决
5.离开办案岗位超过5年的未入额法官,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方可参加员额法官选任
6.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8.计算选任资格时间截止2020年9月30日。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不具有员额法官选任资格
入额方式:
院长采取考核方式入额。副院级领导和其他法官按照统标准、程序,均采取考试十考核的方式入额。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和部分法院选调法官可增加面试程序。根据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择优选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3 10: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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