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法院法官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和《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员额退出由各级法院党组管理,省法院政治部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对各级法院法官员额退出进行审批备案。
第三条 法官退出员额,包括申请退出、自然退出和应当退出三种情形。
第二章 申请退出员额
第四条 法官因个入意愿申请退出员额,具备正当理由的由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本院党组研究后,五日内层报省法院审批。省法院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如批准退额的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对申请退出员额的法官,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与本人谈话,了解申请退出员额的原因,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条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申请退出员额
(一)入额不满三年,且不符合自然退出和应当退出情形的;
(二)担任重要案件的主审法官,案件尚未审结,且不宜更换办案人的;
(三)与所在法院约定的法官履职年限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规定,不得申请退出的情形。
第七条 法官申请退出员额的,所在法院应当向省法院报送法官退出员额申请书、法官员额退出审批表等材料。
第八条 法官申请退出员额的,自省法院批准退出员额之日起,不再行使员额法官职权。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律职务,印发退出员额通知。
第九条 法官申请退出员额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额,符合入额条件的,参加考试考核,按照统一程序遴选入额。
第三章 自然退出员额
第十条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员额: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在法院的;
(三)辞职、退休、死亡的;
(四)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的;
(五)实行任职交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
第十一条 法官因辞职退出员额的,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并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审判工作秋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对于批准辞职的法官,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任职法院应当每年至少与其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法官交流调整到非员额岗位,一般应具有下列情形
(一)因干部培养或专项工作需要的;
(二)因干部提拔任用的;
(三)因机构撤并或缩减员额数量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任职交流的。
第十三条 法官符合自然退出员额条件的,经所在法院研究后层报省法院备案,省法院在一个月内完成退额手续,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法官自然退出员额的,所在法院应当向省法院报送法官员额退出备案表及辞职申请书、干部任免审批表、辞退或开除通知书、退休审批表、调转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法官从自然退出情形出现时起,不再行使员额法官职权。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律职务,印发退出员额通知。
第十六条 法官因任职交流被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五年内回到审判业务岗位重新申请入额的,经本院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层报省法院批准后,可以直接确认入额,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应当退出员额
第十七条 各级法院应当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本院法官办案业绩考核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由院长、相关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组成,组成人员一般为五至九人。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应于每年年初向省法院报送全体员额法官办案指标,年末报送法官办案业绩考核结果对业绩不达标的法官提出退出员额意见。
第十九条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
(一)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未亲自办案的;
(三)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
(四)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
(五)因健康、非公派离职学习或个人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二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七)不分管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非业务部门负责人入额后,未在三个月内按照组织程序免去原有领导职务,调整到线办案岗位的;
(八)配偶已移居囯(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九)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在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经本院党组研究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
(十)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违反《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
(十一)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或者应当记录不记录、不如实记录干预、过问案件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十二)因违纪违法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以上处分,经本院党组研究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
(十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本院党组研究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
(十四)根据省法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
(十五)其他不宜担任法官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法官考评委员会考核认定,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年度办案工作量未达到本院规定的办案指标,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
(二)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达到法律法规对法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或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司法公正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年度内出现三次以上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或办案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达不到员额法官标准的;
(四)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经法官考评委员会考核认定,法官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年度办案工作量未达到本院规定的办案指标”
(一)法官办案工作量未达到所属审判业务类别人均办案工作量60%的;
(二)院长办案工作量未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5%的;(三)中级法院其他院领导办案工作量未达到分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20%的,基层法院其他院领导办案工作量未达到分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30%的;
(四)审判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工作量未达到所属审判业务类别的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40%的;
(五)审判办案部门副职办案工作量未达到所属审判业务类别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50%的;
(六)经组织选派借调、挂职锻炼或者参加业务培训、案件检查等其他工作,累计时间超过1个月,按照实际时间核减年度办案工作量后,年度办案工作量仍未达到上述基准值的。综合审判部门法官年度办案工作量由各级法院自行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部门负责人办案工作量可以适当下调,承担综合工作的法官办案工作量可以适当下调。各级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上述办案基准值进行调整,报省法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法官入额后拒不服从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或拒不办理案件的,视情形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三条 法官符合应当退出员额条件的,由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本院党组研究后,五日内层报省法院审批。省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批,如批准退额的,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法官应当退出员额的,所在法院应当向省法院报送书面请示、员额法官退出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法官应当退出法官员额的,自审批机关批准退出员额之日起,不再行使员额法官职杈。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律职务,印发退出员额通知。
第二十六条法官因省法官惩戒委员会意见退出员额五年后,或因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退出员额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额。符合入额条件的,参加考试考核,按照统一程序遴选入额。
第五章 复核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法官对涉及本人退出员额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所在法院党组申请复核。
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党组经复核不改变原退额决定的,应当自收到当事法官复核申请三十日内,书面答复当事法官;经复核拟改变原退额决定的,应当自收到当事法官复核申请三十日内,层报省法院批准后书面答复当事法官,并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省法院党组应当自收到本院法官的复核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当事法官
第二十八条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法官具有退出员额的情形,但下级法院未启动退出员额程序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启动相关程序。省法院将对不按规定办理法官员额退出程序的法院扣除绩效考核分数。
第六章 退额后转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官退出员额后,转任法院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应当按照拟转任职务、职级的干部管理杈限,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以及担任员额法官期间的审判业绩、工作表现、退出情形等因素,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比照确定职务或职级。
第三十条 法官退出员额后,可以按以下对应关系比照确定职务或职级:
级高级法官:一级巡视员
级高级法官:二级巡视员(特级法官助理)
三级高级法官:一级或二级调研员(一级或二级高级法官助理、书记员)
四级高级法官:三级或四级调研员(三级或四级高级法官助理、书记员)
一级法官:一级或二级主任科员(一级或二级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级法官:二级或三级主任科员(二级或三级法官助理、书记员);
三级法官:三级或四级主任科员(三级或四级法官助理、书记员);
四级法官、五级法官:四级主任科员(四级法官助理、书记员)
第三十一条 法官退出员额后,应当按照法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办理免职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职务或职级核定工资。员额法官自办理员额退出手续次月起,不再享受员额法官工资和绩效考核奖金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员额岗位”、“非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办公综合、行政后勤、政工党务、教育培训、司法技术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第七章“员额法官退出”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入额规定
(一)选任方式
员额法官选任坚持省级统筹、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本次全省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分为本院补充、下派入额、遴选、横向选调四种方式,同步开展。为确保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力量不削弱,对高、中级法院从基层法院遴选法官数量适度控制,遴选法官与下派法官数量总体持平。
1.各级法院使用现有空余员额选任法官,主要对象是本院的未入额法官,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在基层法院入额
2.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或法官选派到辖区下级法院入额,主要对象是高、中级法院符合条件的优秀法官助理或法官。法官助理下派到下级法院入额的,经过规定年限后,符合上级法院遴选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可单独组织遴选,回原派出法院任职。高、中级法院下派入额人员,不占用下派法院法官员额,使用省法院专门增加的动态法官员额,派入法院编制不足的,由省法院动态增加编制。
3.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主要对象一般为辖区法院符合遴选条件的员额法官。
4.部分法官后备力量不足的基层法院面向全省法院系统公开选调法官,主要对象是各级法院现任法官或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
遴选和公开选调法官需经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报省法院审核
(二)补充数量
各级法院补充员额法官数量实行全省统筹管理,具体数量以各院申报为准。省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34%,各中级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37%,各基层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40%。各级法院党组要结合本院实际预留部分员额,为优秀法官助理入额预留空间。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未配齐的,选任员额法官时应充分考虑领导职数空缺情况,适当预留员额为了及时补充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减少的员额法官,各院党组可结合实际,按照考试、考核分数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员额法官,在下次递选工作开展前,因自然减员出现员额空缺的,可以从候补员额法官中依次递补,按程序报省法院审批后办理任职手续。未能递补入额的,在下次法官遴选时,按照与其他人员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重新参加遴选。
(三)资格条件
参加本次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和遴选、选调的人员除具备《法官法》和《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和遴选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本院设置的最低法官等级或者符合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即省法院需符合任四级高级法官条件,长春中院需符合任级法官条件,其他中级法院需符合任三级法官条件。
2.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期间从事法官助理岗位工作应当满1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10月1前已在法院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修订前的《法官法》初任法官学历条件执行
民族、偏远地区人员(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适用地区)学历条件可放宽至非全日制大学本科。
3.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法官遴选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各中级法院可结合实际设置年龄条件。
4.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到下级法院任职,调入下级法院工作,如调入法院没有空余员额的,所需员额可以通过动态增加的方式解决
5.离开办案岗位超过5年的未入额法官,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方可参加员额法官选任
6.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8.计算选任资格时间截止2020年9月30日。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不具有员额法官选任资格
入额方式:
院长采取考核方式入额。副院级领导和其他法官按照统标准、程序,均采取考试十考核的方式入额。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和部分法院选调法官可增加面试程序。根据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择优选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3 10: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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