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法官员额。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退出时间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退休之日计算;
2.死亡的;
3.辞去公职的;
4.因法定事由被辞退或开除的;
5.因法定事由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6.调离所在法院的。
以上情形,所在法院党组应当自相关组织手续办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层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备案。
自愿退出员额的,由本人向所在法院党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法院党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其退出员额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法院党组研究逐级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批准退出员额。
1.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
2.因工作需要调离办案岗位,不再办案的;
3.政治部(处)主任、纪检组长,以及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入额后,自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反馈入额人选名单之日起三个月,未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且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或综合行政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入额后未按时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的;
4.非法定原因,员额法官不能正常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
5.未完成本院规定的年度办案量的;
6.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定等次的;
7.不如实上报个人重大事项,漏报行为情节较重的;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2 13: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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