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吉政函[2020]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司法审查通报机制
1.各级法院每年应向同级政府函告年度综合司法审查情况
和1至2项专项司法审查情况,对行政争议特点规律、行政执法共性问题、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研判,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2.各级法院每季度应向同级政府函告《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中涉诉的五项指标数据,即行政机关败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司法建议回复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信息公开案件败诉率。
3.各级政府收到法院函告的诉讼相关情况后,应认真研究法院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指导解决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问题。
二、全面落实应诉制度、旁听庭审和庭审评议制度
1.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应诉质量。各级行政机关应认真落实《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和《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诉讼义务,提高应诉能力。对于法律规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四类案件和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出庭应诉,对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要依法提交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
2.建立旁听庭审评议机制。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院庭审旁听,并参加庭后评议活动。
三、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
1.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个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及时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同级地方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司法审查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专项司法建议,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司法建议的统计、管理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函告司法建议发布和回复情况。
2.各级政府要健全办理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确定司法建议办理部门,规范接收、调查、研究、落实、反馈的办理程序和各流程时限,统一文书样式,依法在2个月内向法院回复办理情况。
四、建立裁执分离工作机制
1.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实行裁执分离制度,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中涉及罚款等金钱给付义务的,经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准予执行裁定应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的县级政府及被执行人。
2.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应先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调解;5日内调解不成的,由法院立案审查。
3.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县级政府一般应在准予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执行完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县级政府,应提前7日将执行日期通知裁定法院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
应派员参加强制执行,法院应派员监督指导强制执行。有特殊情形无法在1个月内执行完毕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延长执行期限。
4.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实施机关
无强制执行权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
五、建立共同调研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法院要加强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预判,对环保整治、社会治理、征收拆迁、社会保障等重点工作中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为各级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1 15: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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