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扶持民营企业的有关精神,更加准确、高效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现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院各庭室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在吉林视察期间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司法政策,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以实际行动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树立审慎、谦抑的刑事司法理念,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3.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和人员,要综合考虑事实情节、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三、具体措施
全院各庭室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充分体恤企业现实困难,全面考量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1.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特别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确有必要继续羁押的,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涉及企业重大经营活动、重大紧急决策等情况,经书面申请批准后,可以允许民营企业经营者依规与律师或企业管理人员会见,交流企业生产事宜、签批企业文件。
2.慎重决定是否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依法需保全民营企业财产的,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能“活封”“活扣”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利益。对厂房、机器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允许其继续使用;对民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基本账户要慎用强制查封措施,能用物替保的依法应予允许,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3.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4.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于符合速裁、简易程序的案件要释法明理,积极引导被告人适用速裁、简易程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案件报送机制。严格按照《关于报送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涉嫌犯罪案件的通知》要求,准确、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及典型案例。依托智慧法院,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定期研判、分析辖区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刑事案件态势。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庭室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经营者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和协助被告人会见企业管理人员工作机制,规范适用可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决定。
3.加强重点案件的审理。对本院辖区上市公司、知名企业、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民营企业和经营者涉嫌轻微犯罪案件,原则上由本院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承办。
4.防范审判执行工作引发的风险。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涉案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意见和诉求,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的诉讼权利,避免因办案时机或方式不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5.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要结合“加强管理年”活动,加强法官干警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科技应用能力,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尺度不一。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1 1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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