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诉前司法鉴定 行政程序重开
【当事人】
原告金丹,女,50岁,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会主席,住长春市中海水岸馨都。
被告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法定代表人肖旭,局长。
【案情简介】
原告金丹丈夫姜景远2016年7月1日被吉林日报社提拔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吉林省委组织部在审核姜景远个人信息时发现,姜景远妻子金丹于2014年2月25日在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分局注册通化市东昌区金丹日用品经销部,与姜景远个人填报事项不符。原告调取注册档案,经比对2014年2月20日《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上对照片、签名均不是本人。金丹以身份信息被冒用,违法注册工商登记为由向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报案后,申请被告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分局撤销行政许可,被告未依法履职。故诉至我院,诉请判令撤销被告2014年作出的“通化市东昌区金丹日用品经销部”工商营业执照。
【诉前化解】
本院在收到金丹起诉材料正式立案之前,征询双方同意对基础上,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开展调解。疫情期间本院为方便群众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组建微信群,邀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进行网络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双方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被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双方共同委托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是日期为“2014年2月20日”《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上经营者签名处“金丹”签名字迹与金丹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鉴于2014年作出行政许可的事实依据发生改变,建议依据行政程序重开原则,依法适用国市监信(2019)1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重新开启行政审查程序。被告采纳了本院的建议,依法作出通昌市监行许决字(2020)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典型意义】
为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健全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中心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司法和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有效预防、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主办法官信息】
崔敏 现任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联系方式 17643506026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0 13: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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