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裁判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根据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实际,对判后释明、答疑工作作出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判后释明是指各院就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作出裁判后,应当主动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当事人予以说明,解释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二条 本规定判后答疑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时,原作出生效案件裁判结果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或庭室领导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的理由及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异议进行答疑。
第三条 判后释明、答疑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便民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原则,努力避免因释明、答疑增加当事入负担。二是协作原则。上下级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必须加强配合、分工协作,防止相互推诿、拖延。三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主动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条 各院在作出裁判结果后应当通过公开宣判方式直接送达裁判文书,并同步做好判后释明;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宣判的,可以以邮寄等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并通过电话、线上等方式进行判后释明。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上诉倾向或者明确表示上诉的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成员必须进行判后释明。
判后释明过程应当录音录像,书记员制作判后释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予注明。
判后释明笔录、录音录像等证明判后释明工作的相关材料均应附卷备查。当事人上诉后,应同步移送判后释明证明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当首先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申请再审属中院管辖而拒绝答疑。
第七条 当事人直接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中院立案庭应当审查原生效案件卷宗是否有判后释明相关材料,并引导当事人接受原生效案件审判人员的答疑,并将《判后答疑接待表》转原审判庭或原审法院。
第八条 各院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书或中院转来的答疑件后,在2日内登记并附《判后答疑接待表》转原审判庭。
第九条 原审判庭在收到答疑件后3日内确定答疑法官、
答疑时间、答疑地点以及答疑方式,并负责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答疑法官应由原合议庭成员或庭领导担任。
答疑应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根据便民原则,可以采取线上答疑的方式。
答疑应自审判庭收到答疑件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答疑法官应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答疑,并填写《判后答疑接待表》。
答疑过程应当录音录像,书记员制作答疑笔录,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的应予注明。答疑笔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立案庭、一份答疑部门留存。
第十二条 答疑法官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应及时通报信访部门。
答疑法官经答疑,认为已生效的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应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在判后答疑接访表中提出复查建议,并向庭领导、主管副院长汇报。
第十三条答疑法官完成答疑后,应将答疑件、《判后答疑接待表》、答疑笔录等材料退立案庭。
第十四条 经判后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立案庭应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坚持申请再审后将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判后答疑接待表复印件l份、答疑笔录复印件l份等一并移送中院。
第十五条各院应对本院判后释明、答疑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生效案件服判患诉率指标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判后答疑函
2.判后答疑接待表
附件1
判后答疑函
编号:
人民法院:
因与 纠纷一案,不服你院 判决(裁定、调解书),于 年 月 日向我院申请再审。根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判后释明、答疑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现将本件转你院进行判后答疑。
附:申请再审材料1套
其他
年 月 日
(院章)
附件1
判后答疑接待表 | |||||||
编号: . | |||||||
申请人 | 当事人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案由 | |||||||
原合议庭成员 | |||||||
以下由答疑法官填写 | |||||||
答疑法官 | 答疑时间 | ||||||
申请人反映的问题: | |||||||
答疑结果 | |||||||
服判 | 不服 | 原判有误 | |||||
意见建议: |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1 15:17:49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