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一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
根据上级法院安排部署,我院完成了员额法官选任工作,从2016年1月1日实行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开展工作。结合省院文件与本院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经审委会研究通过,并在我院公文系统与Cocall发送给所有在编人员学习,要求各部门严格贯彻落实。
二 审判权的放权与控权
进一步细化法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责程序等事项,推动形成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司法办案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问题。
根据我院《审判主体与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第十三条之规定,院领导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据此2017年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工听取此类案件汇报17件,其中刑事10件,民事2件,执行5件。其他案件分别在法官会议和审委会中进行研讨和听取汇报。
三 强化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能
规范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审判执行权依法依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认真研究如何规范和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到“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法官依法依规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避免权力滥用。
1. 明确和强化院、庭长的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便于院庭长依法对有关案件和审判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为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行使监督管理权划出了边界,定出了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除自己承办的案件,不再审批案件。严格按司法责任制要求,只对四类案件要求听取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情况,此外,不再过问案件情况。并要求我院所有员额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全部办案活动和执法行为,都要做到全程留痕。
2.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副院长任副主任的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审判质量的监督,同时该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授权下组织实施对案件质量、庭审质量和文书质量的评查分析;形成评查分析意见后反馈相关审判执行部门,为提高审判质效提供分析意见和对策建议。
四 案件质量评查收效明显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按照省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要求,对原有的各种评查标准、评查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并付诸实施,有力促进了审判质效提升。我院常年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分别以员额法官自查、审管办案件质量评查、庭室件互查等评查方式进行评查,收到明显成效。
五 建立较为完善的类案同判机制
建立和完善类案同判机制,我院以各审判团队结合本院实际初步摸索类案同判模式。一是在立案环节由立案部门对受理的类案初步分配到各审判团队,尽可能把类案分配到同一法官、同一审判团队,为类案同判奠定基础;二是在审理各环节加大沟通、协调、研究力度,加大分管院庭长之间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大不同办案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大办案法官之间沟通、协调;三是在合议裁判环节充分运用专业法官会议平台,有效利用法官会议集中统一研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和自由裁量尺度,做到同案同判,以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四是对有重大分歧的,合议庭复议后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确保法律尺度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