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司法责任制落实自查整改报告
根据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要求,现将通化东昌区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落实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员额制改革落实情况。
(一)严格落实入额程序和标准,不存在迁就照顾现象
我院对经过严格资格审查的法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入额选任,所有具有审判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法官全部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入额。其中,考试分数占30%,考核分数占70%。2015年10月13日,报名员额的32名法官参加了法官员额统一考试。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进行排序,经院党组研究后,按照首次法官员额数与上报建议人选1:1的比例,报送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确定入额法官人选。
(二)全体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
我院入额院领导自2016年1月1日起,带头实际承办案件,不存在挂名办案等情况,主要承办发回重审、疑难复杂及其他案件,承办案件类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类型。截至2018九月末共办理各类案件1544件占全院受案23.94%,结案1301件占全院结案24.79%,审执结率84.26%,特别是执行攻坚汇战以来,我院所有院领导带领各团队白加黑、五加二身先士卒,起到了领导带头模范作用。
(三)员额法官办案全省名列前茅
近三年来受案逐年增多,特别是登记立案实施与管辖案件标的提高之后,三年来我院共计受案20545件,审执结19571件,按照2017年35名员额法官计算,三年来人均受案587件,人均结案559.2。我院现有员额法官37人,人均受案与人均结案均可排在全省十名左右,2018年9月末我院人均受案174.32件,人均结案141.86件。
(四)员额法官办案质效较好,案件质量明显上升
截至2018年9月末办案质量总体向好,诉讼案件受理3546件,结案2794件,审结率78.79%;执行案件受理2880件,结案2435件,执结率84.55%;简易适用率75.49%,审结周期明显缩短至47.41天,民商事调解结案上升至42.73%,虽然由于我院距离中院较近的特殊地理位置导致上诉率14.35%,但发回案件大幅度下降至7件,改判68件,发回改判率3.05%,执行案件执结率84.55%,案件质量明显上升。
二、新型审判团队运行和新的办案机制形成情况
(一)有效落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权
员额制实施以来,我院严格落实员额法官独立办案制度,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我院实行独任审理或合议审理,我院员额法官、合议庭除保全案件与提交审委会决定案件均独立决定。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由审判长最后签署。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本人直接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进行审核签发。
(二)审判团队组建和配备基本实现专业化
1. 办案团队员额法官、助理、书记员配比
我院现有员额法官36人,法官助理9人,行政编书记员23人,事业编书记员20人,聘任制文员购买劳务40人。
2. 组建特色审判团队专业化解纠纷
我院在立案庭设置速裁审判团队、诉前调解团队;在刑事庭设置普通刑事审判团队、少年法庭审判团队;在民一庭设置医疗纠纷审判团队、房屋买卖纠纷审判团队、房屋租赁纠纷审判团队、建设工程纠纷审判团队、所有权确认审判团队;在民二庭设置劳动争议纠纷审判团队、金融借款纠纷审判团队、医药企业纠纷审判团队;在外派法庭设置家事纠纷审判团队、侵权纠纷审判团队、土地纠纷审判团队;在行政庭设置行政诉讼审判团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审判团队;在审监庭设置小额诉讼审判团队、道交一体化审判团队。各个团队分工有序,各司其职。
3.相对稳定办案团队占员额法官比例
由于我院案件数量较多,但员额法官数量少,因此所有团队员额法官占我院员额法官100%。
(三)购买社会服务辅助解决非核心审判业务
我院除核心审判业务由审判团队和专业部门完成外,其他非核心审判业务,如电子卷宗扫描、文书印刷、材料复制等非核心工作基本从社会购买服务解决。我院已向社会购买外包服务人员30余人,大大缓解了上述工作压力。
(四)科学调配办案基数及变更实现人案均衡
因我院收案量较多,压力较大,员额法官能力不均衡,司法辅助人员极度缺乏,虽经充分调动、合力调配,但各审判团队运行压力仍然巨大。不能简单以案件数量均衡,根据办案类型、办案能力以及相关辅助情况配置办案基数,因岗位调动、当事人特殊情况、审执人员等特殊情况时调整案件由庭室提出申请,审管办审核后才能调整,以此保证调配科学性。
三、新型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一)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
根据上级法院安排部署,我院完成了员额法官选任工作,从2016年1月1日实行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开展工作。结合省院文件与本院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经审委会研究通过,并在我院公文系统与Cocall发送给所有在编人员学习,要求各部门严格贯彻落实。
(二)审判权的放权与控权
进一步细化法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责程序等事项,推动形成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司法办案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问题。
根据我院《审判主体与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第十三条之规定,院领导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据此2017年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工听取此类案件汇报17件,其中刑事10件,民事2件,执行5件。其他案件分别在法官会议和审委会中进行研讨和听取汇报。
(三)强化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能
规范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审判执行权依法依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认真研究如何规范和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到“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法官依法依规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避免权力滥用。
1. 明确和强化院、庭长的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便于院庭长依法对有关案件和审判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为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行使监督管理权划出了边界,定出了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除自己承办的案件,不再审批案件。严格按司法责任制要求,只对四类案件要求听取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情况,此外,不再过问案件情况。并要求我院所有员额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全部办案活动和执法行为,都要做到全程留痕。
2. 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副院长任副主任的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审判质量的监督,同时该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授权下组织实施对案件质量、庭审质量和文书质量的评查分析;形成评查分析意见后反馈相关审判执行部门,为提高审判质效提供分析意见和对策建议。
(四)案件质量评查收效明显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按照省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要求,对原有的各种评查标准、评查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并付诸实施,有力促进了审判质效提升。我院常年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分别以员额法官自查、审管办案件质量评查、庭室件互查等评查方式进行评查,收到明显成效。
(五)建立较为完善的类案同判机制
建立和完善类案同判机制,我院以各审判团队结合本院实际初步摸索类案同判模式。一是在立案环节由立案部门对受理的类案初步分配到各审判团队,尽可能把类案分配到同一法官、同一审判团队,为类案同判奠定基础;二是在审理各环节加大沟通、协调、研究力度,加大分管院庭长之间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大不同办案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大办案法官之间沟通、协调;三是在合议裁判环节充分运用专业法官会议平台,有效利用法官会议集中统一研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和自由裁量尺度,做到同案同判,以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四是对有重大分歧的,合议庭复议后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确保法律尺度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
(六)建立较好的专业法官会议模式
结合我院实际组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个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长主持;审判长根据合议庭合议情况,认为案件属重大、疑难、复杂或法律适用有异议形不成决议意见的,报分管院长决定;合议庭书记员形成讨论笔录签字入卷;分管院长可视具体案情,要求其他专业法官参加合议,讨论案件,以保证案件质量。院、庭长通过法官会议发表的意见,只能作为合议庭评议参考,法官和合议庭独立审判意识进一步增强。2017年我院形成专业法官会议59次,专业法官会议起到了案件“过滤器”和法官“咨询处”的功能作用,提高了办案质量。但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不够统一、规范和成熟,其会议主要功能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六)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并严格贯彻落实审判委员会可研究类型案件,不符合研究条件的案件不允许提交审委会。
2017年全年共召开17次审委会,研究决定案件51件,其中刑事8件、民事23件、执行11件、信访9件,研究文件审判态势分析1件。2018年召开15次审委会,研究案件86,其中刑事6件,民事27件,赔偿1件,执行40件,行政1件,信访9件,司法救助2件,研究文件审判态势分析1件。
(七)深化司法办案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我院严格落实省院部署的司法公开工作,利用司法公开平台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可公开信息,并及时上传生效文书,同时去除经审批不上网,2017年当年完成文书公开5274件,经审批不上网750件,当年完成85.01%,现经过省院文书上网核查,文书上网率已达100%。
(八)健全审判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紧紧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强化权力流程控制。同步完善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组织内部的制约机制;注重对法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着力构建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位一体的立体监督制约格局;以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为原则,以随机分案、业务指导、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申诉复查等方式为支撑,以问题通报、督促整改、责任追究为手段,对法官履职实施全面动态监督。
四、员额制改革落实情况
(一)员额法官选任管理严格遵守程序
按照省高院《吉林省法院系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我院于2016年10月份启动工作。按照基层法院40%比例进入法官员额,并预留法官员额总数10%的总体要求,我院应配备员额法官34人,后因我院案件量大,省院在全省调配又给我院在38人的总量上增加了1个名额,且不需要预留。
2016年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工作,按照省高院核定的补员名额,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选任员额法官32名。2017年按照省高院核定的补员名额补充选任员额法官5名。2018年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又为我院遴选了3名员额法官。
由于我院案多人少,不存在原办案骨干调离办案部门5年以上,回到办案岗位担任法官助理未满1年即参加遴选并入额的情况。截止目前,我院员额法官36名,其中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的员额法官9人。
(二)严守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套改比例
2018年3月,按照《吉林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我院已完成员额法官套改36人比例40%,司法辅助人员套改31人比例34.4%,司法行政套改14人比例15.5%,法官助理、书记员套改13人。
(三)健全员额法官退出管理机制
2017年12月6日,省法院印发《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吉高法[2017]128号)第七章,对员额法官退出作出相应规定。2017年补充的5名法官中,我院政治处主任补额考试前已经向组织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自愿辞去现任职务。按照中政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规定,已完成任免手续,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
截止目前,我院不存在办案绩效考核不合格而退出员额的情况,没有不分管办案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非业务部门负责人进入员额的情况。我院共退出员额法官4人,1名调转3名退休,已建立补充员额机制。
(四)内设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时
我院三年来内设机构一直保持稳定在14个,政法编制实有人员90人,比率为1:6.4,业务机构11个,非业务机构3个,比率为3.7:1。目前正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进行内设机构改革,改革方案现已报上级法院。
五、职业保障
(一)薪酬保障及时到位
2016年7月,根据《吉林省法院体统司法办案补贴发放意见》,发放过渡性司法办案补贴,员额法官基本为1700元/月,司法辅助、司法行政人员为900元/月,自2015年10月执行。
2017年5月,按照员额法官基本工资增资与绩效奖金总和一般为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的50%左右,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奖金一般为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的20%左右的标准,对2015、2016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及绩效奖金进行了补发。
我院已依据实际情况,建立了绩效考核办法。对入额法官每年都有年度考核。绩效奖金已拉开档次。
2017年,我院员额法官增资已全部兑现完毕,增资幅度:基本工资增资与绩效奖金总和为东昌区公务员工资的50%,即2537元;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增资幅度:绩效奖金为东昌区公务员工资的20%,即1015元,也已发放完毕。
我院无聘任制书记员,劳务派遣40人。
(二)单独职务序列稳步推进
认真抓好法官职业保障,按照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统一部署,在我院领导积极协调下,2015年2月,我院对43名员额法官职务转换工作,完成率100%。
2017年3月我院共6名员额法官按期晋升(确定),占35名员额法官的17%。
2017年8月,按照《吉林省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组织部门组织考核后,对2名法官进行择优选升(确定)占比为5.7%。
2018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为我院遴选了3名员额法官。
我院已召开大会向干警宣传解读司改后人员分类管理、各类人员工资构成、增资幅度、绩效奖金、内设机构改革落实情况、各类人员的改革后职业保障等改革政策情况。
截止目前,我院员额法官的交通补贴是按照行政级别发放,尚未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相应待遇执行;医疗、住房等相应待遇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解决。
六、自查整改情况和主要问题
(一)按法官助理的套改要求,一些之前按法官助理职位招来的干警因未通过司法考试只能套改为书记员,打击了部分干警的工作热情。同时,法官助理数量偏少,达不到审判团队1:1:1的审判模式。
(二)员额法官年龄分布不够均衡,能力不均衡,老法官在电脑与软件操作方面存在操作困难,新入职法官虽有办案能力,但办案经验尚浅。我院将继续招录符合法官助理资格人员,以做好员法官储备工作。
(三)省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中审判质效部分指标数据基层院不能时时掌握,数据来自省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基层院无法查看,虽然可申请中院帮忙查阅,但不能时时掌握有些不便于更好提升相关指标。
七、相关建议
(一)建议员额法官的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相对应工作应进一步落实到位,如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对应处级、一级法官以下对应科级等干部交流、相关工资、待遇等要比照落实到位(如取暖费、办工用房等)。
(二)建议诉前调解中有关人民调解工作应保障资金,以此提高此部分调解员工作热情。
(三)建议将省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指标功能放开,并尽可能细化到庭室、个人,基层院通过时时掌握指标情况以有效调整提升各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