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区人民人民法院
关于员额院庭长及其他员额法官办案指标的暂行规定
根据市中院通中法发[2019]23号《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员额院庭长及其他员额法官办案指标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本院员额院庭长及其他员额法官办案指标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案数量
主管院长年度承办案件数量不得少于全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5%;其他员额院领导年度承办案件数量,分别不得少于全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30%。
庭长(团队长)年度承办案件数量不得少于本院同类案件承办法官平均办案数的50%,也不得少于办理同类案件庭长(团队长)平均办案数的90%。
院庭长以外的员额法官年度承办案件数量不得少于办理同类案件员额法官(不含院庭长)平均办案数的90%。
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员额法官办案数量,每年由院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办案类型
院长及其他员额院领导应当优先办理下列案件,数量不足的可以承办其他案件:
(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
(三)检察机关抗诉、检察建议案件;
(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法律适用方面有争议的案件;
(七)应当由院庭长承办的其他案件。
分管执行业务的院领导、执行局长应当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执行案件。分管审判业务的院领导,应当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诉讼案件。
院庭长原则上不得承办共同诉讼的“系列案件”或者“串案”,但可以担任审判长。
三、分案方式
院长及其他员额院领导承办的案件以指定分案为主,庭长(团队长)及其他员额法官承办的案件以随机分案为主。
四、其他规定
员额法官办案情况纳入年度审判绩效考核范围,实行月通报。
员额法官未完成年度办案指标的,在全市法院予以通报,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完成办案指标的,应当退出员额。
员额院领导和员额法官(含庭长)退出员额的程序依照中央办公厅[2017]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办理。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建议予以免职。
五、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5 17: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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