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民事案件受理及分布情况的现状
(一)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显示,2008年通化中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96件(实际受理刑事案件326件),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17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3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0件,侵犯财产罪79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0件,贪污贿赂罪30件,渎职罪7件。在141件(实际受理刑事案件105件)一审案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4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8件,侵犯财产罪19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5件,贪污贿赂罪8件。在255件(实际受理刑事案件221件)二审案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13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6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82件,侵犯财产罪60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5件,贪污贿赂罪22件,渎职罪7件。
2009年通化中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58件(实际受理刑事案件234件),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20件,与2008年相比上升17.6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件,同比下降52.1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87件,同比下降45.63%;侵犯财产罪56件,同比下降29.1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3件,同比下降46.25%;贪污贿赂罪30件,与2008年持平;渎职罪10件,同比上升42.86%(见表三),另外有1件97年10月以前刑事案由。在85件(实际受理刑事案件71件)一审案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5件,同比上升2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件,同比下降71.4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4件,同比下降43.59%;侵犯财产罪11件,同比下降42.1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7件,同比下降32%;贪污贿赂罪4件,同比下降50%;渎职罪2件,同比上升200%。在172件(实际受理刑事案件163件)二审案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15件,同比上升15.3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件,同比下降43.7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3件,同比下降47.56%;侵犯财产罪45件,同比下降2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6件,同比下降52.73%;贪污贿赂罪26件,同比上升18.18%;渎职罪8件,同比上升14.29%;另外有1件97年10月以前刑事案由。
从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通化中院刑一庭2009年与2008年相比,同期受案数下降27.23个百分点,刑二庭下降46.58个百分点,刑事案件总受案数下降35.1个百分点。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降的幅度最大,即52.18%;渎职罪上升的幅度最大,即42.86%,但渎职罪本身的基数不大。
(二)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通化中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510件,其中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97件;侵犯人身和财产等侵权赔偿纠纷265件;农村承包合同、农村土地安置补偿纠纷115件;涉及相邻关系14件;涉外婚姻确认10件;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纠纷274件;城市房地产纠纷34件;涉及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117件;证券、票据及保险合同纠纷4件;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291件;债务纠纷39件;知识产权纠纷31件;劳动争议纠纷91件;破产案件10件;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案件93件;撤销权14件;确认仲裁效力1件;特别程序6件;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4件。
在227件一审案件中,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5件;侵犯人身和财产等侵权赔偿纠纷6件;涉外婚姻确认10件;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纠纷38件;城市房地产纠纷10件;涉及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60件;证券、票据及保险合同纠纷3件;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29件;债务纠纷2件;知识产权纠纷30件;破产案件10件;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案件6件;撤销权13件;确认仲裁效力1件;特别程序4件。
在1283件二审案件中,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92件;侵犯人身和财产等侵权赔偿纠纷259件;农村承包合同、农村土地安置补偿纠纷115件;涉及相邻关系14件;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纠纷236件;城市房地产纠纷24件;涉及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57件;证券、票据及保险合同纠纷1件;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262件;债务纠纷37件;知识产权纠纷1件;劳动争议纠纷91件;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案件87件;撤销权1件;特别程序2件;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4件。
2009年通化中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291件,其中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67件,与2008年相比,下降30.9%;侵犯人身和财产等侵权赔偿纠纷269件,同比上升1.5%;农村承包合同、农村土地安置补偿纠纷97件,同比下降15.7%;涉及相邻关系9件,同比下降35.7%;涉外婚姻确认31件,同比上升210%;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纠纷163件,同比下降40.5%;城市房地产纠纷31件,同比下降8.8%;涉及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131件,同比上升12%;证券、票据及保险合同纠纷3件,同比下降25%;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255件,同比下降12.4%;债务纠纷63件,同比上升61.5%;知识产权纠纷20件,同比下降35.5%;劳动争议纠纷106件,同比上升16.5%;破产案件5件,同比下降50%;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案35件,同比下降62.4%;撤销权4件,同比下降71.4%;确认仲裁效力2件,同比上升100%(见表八)。
在154件一审案件中,侵犯人身和财产等侵权赔偿纠纷2件,同比下降66.7%;涉外婚姻确认31件,同比上升210%;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纠纷23件,同比下降39.5%;城市房地产纠纷2件,同比下降80%;涉及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43件,同比下降28.3%;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13件,同比下降55.2%;债务纠纷6件,同比上升200%;知识产权纠纷19件,同比下降36.7%;破产案件5件,同比下降50%;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案件2件,同比下降66.7%;撤销权3件,同比下降76.9%;确认仲裁效力2件,同比下降100%。
在1137件二审案件中,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67件,同比下降27.2%;侵犯人身和财产等侵权赔偿纠纷267件,同比上升3.1%;农村承包合同、农村土地安置补偿纠纷97件,同比下降15.7%;涉及相邻关系9件,同比下降35.7%;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纠纷140件,同比下降40.7%;城市房地产纠纷29件,同比上升20.8%;涉及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88件,同比上升54.4%;证券、票据及保险合同纠纷3件,同比上升200%;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242件,同比下降7.6%;债务纠纷57件,同比上升54.1%;知识产权纠纷1件,与2008年持平;劳动争议纠纷103件,同比上升13.2%;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案33件,同比下降62.1%;撤销权1件,与2008年持平。
从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通化中院民一庭2009年受案数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23.85个百分点,民二庭同期比下降27.27个百分点,而民三庭同期比上升12.91个百分点。在各类民事案件中,增幅最高的是涉外婚姻确认,增长了两倍,其次是确认仲裁效力案件,但这两类案件基数不大,所以变化不明显;再次是债务纠纷案件,增长了61.5个百分点。降幅最大的是特别程序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2009年未受理该类案件,而一些传统民事案件的变动幅度不大。
二、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分布情况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利于法官审判能力的提高。
通化中院现行刑事分案标准是根据2008年3月5日下发的通中法[2008]15号《关于刑事审判一庭与二庭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的规定,即刑一庭管辖的案件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少年犯罪、维护妇女权益案件、提高审级的以上案由等一审、二审案件。刑二庭管辖的案件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及涉外犯罪、涉及法轮功犯罪案件、提高审级的以上案由等一、二审案件。两年来,由于刑事受案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普通刑事案件,而按中院现行分案标准,受案数高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均集中在刑一庭,所以虽然刑事总受案数下降,但刑一庭的受案数却一直高于刑二庭受案数。根据现行的分案标准进行分配案件,不但两个庭室的工作量分配不均衡,而且也不利于法官的全面发展,如一名法官如果在刑一庭工作几年,只能接触到这几类刑事案件,而对于经济犯罪类案件如何审理却一无所知,因此这不利于法官审判能力的全面提高。
(二)分案模式过于固定化,与不断变化的受案情况不协调。
通化中院现行的民事案件分案标准基本是:民一庭审理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侵犯人身和财产等侵权赔偿纠纷、农村承包合同、农村土地安置补偿纠纷、涉及相邻关系、涉外婚姻确认;民二庭审理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纠纷、城市房地产纠纷、涉及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证券、票据及保险合同纠纷;民三庭审理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破产案件。而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案件、撤销权、确认仲裁效力、特别程序、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未明确分配。近两年,通化中院民三庭受案量激增,几乎与受案量一直居高不下的民一庭持平,其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纠纷受案数增长较快,而按现行分案规则,民三庭审理的债务纠纷案件,2009年受案数与2008年同期相比上升55.26个百分点,另外由于企业改制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增长速度也很快,同时法人与自然人及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受案数又居高不下,从而导致在其他两个庭室受案数下降的情况下,民三庭的受案数仍呈上升趋势。民一庭案件数虽呈下降趋势,但由于民事受案仍集中在侵犯人身和财产等侵权赔偿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所以民一庭的案件数仍居高不下。民二庭案件数降幅最大,其主要原因是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纠纷同期比下降36.33各百分点。另外,虽然目前物权纠纷虽然上升的幅度不大,即5.91%,但随着《物权法》的普及,人们对物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物权纠纷的受案量也将会呈现上升趋势。而如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权等传统民事案件受案数将会一直居高不下。因此现行的分案方式已经不适应目前不断变化的受案情况。
(三)专业化格局不明显,阻碍了专家型法官的培养。
现行分案模式是案件分到庭室后,由庭长自主分配案件。虽然这种分案方式有其优点,即庭长可以根据每名法官的能力分配案件,但也有其弊端,即庭长对每名法官能力的评判可能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有时一些专业性强的疑难案件往往分配给资历老的法官,而年轻法官却很难接触到疑难案件,这样做不利于调动年轻法官攻坚克难的积极性。另外,虽然每个庭室之间分工明确,即按分案标准将案件分配到各庭室,但每个庭室内部的合议庭却未形成专业化,所以目前只能称之为“专业”的审判庭,而不是专业的合议庭。这种专业审判庭受理的案件是人为进行的分“类”,而不是根据专业特点分类,如土地承包、知识产权等类案件,由于每个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固定,所以也不利于法官对某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
三、对如何合理分配各类案件的建议
(一)实行随机分案制,促进审判能力的提高。
在立案阶段采取随机分案制是最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即所有案件全部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并输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后,由电脑按照案件类别、各业务庭办案人员的办案基数,自动把新立案件分往同一类别案件中,由未结案件最少的办案人员承办。在这种制度下,未结案件越多,新分案件越少;反之,未结案件越少,则新分案件越多。如因回避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后,办理录入更改。随机分案制的优点是:第一,由系统按庭室承办人的能力特点进行办案指标设定,系统自动分配案件,能有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第二,依据每名法官的未结案件数,对新收案件进行分配,能防止大量案件积压在工作懈怠的办案人手中,减少超审限现象的发生,提高审判效率。第三,实行随机分案制,能使岗位责任制考评工作更加科学和简易。由于每名办案人审理难、易案件的机会均等,所以只需对各承办人审理案件数量进行评估,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进而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第四,新收案件由电脑自动分配,每名法官都有审理疑难案件和积累审判经验的机会,从而实现审判能力的均衡发展。
(二)设立专业合议庭,强化专业化审判。
随机分案制有其自身的优点,但随着审判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培养专家型法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需要设立几类专业合议庭,作为随机分案制的一种补充方式。如可在民一庭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合议庭,民二庭设立城市房地产纠纷合议庭,民三庭设立知识产权纠纷合议庭,刑一庭设立涉黑、涉恶和暴力犯罪合议庭,刑二庭设立职务犯罪合议庭等等。专业合议庭主要审理专业性强的疑难复杂案件,专业合议庭由在该方面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但专业合议庭非常设机构,而是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临时组合审理案件。虽然在各庭室设立专业合议庭,但它只是随机分案的补充,原则上仍应以随机分案为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0: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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