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面临的困难
(一)法官队伍方面的问题
第一,审判任务日趋繁重,客观上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案多人少仍是制约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瓶颈问题,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我院客观上存在一线审判人手不足,法官助理、书记员等配套人员不足的问题;第二,民商事审判人员审判业务素养参差不齐与全面提高审判业务能力存在现实矛盾。由于不同庭室、不同法官个体之间的业务能力不同,审判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迫切需要法官更新业务水平、提高业务能力。法官队伍人员不足与业务水平的限制影响了民商事案件审判的质量。
(二)司法环境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民商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当事人往往采取多种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一些当事人动辄扬言上访、闹事和到法院寻死觅活,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也无形中向法院施加了压力,不利于民商事案件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案件质量的提升。
二、发回、改判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因程序违法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第一,被告错误或者遗漏当事人。如应当追加被告或第三人而没有追加或没有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第二,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第三,不应合并审理的案件并案处理;第四,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区分不明,导致部分案件未进行实体审查就被驳回起诉;第五,庭审程序违法。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而庭审未重新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的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权;第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未裁定告知当事人;第七,送达程序存在明显错误。
(二)因事实审查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被发改
第一,基本事实审查不细、有遗漏,未尽全面审查义务,导致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甚至错误。第二,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争议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第三,已有本院生效判决认定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未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导致同案不同判。
(三)因证据不足或对证据的审查及运用的能力不强导致案件被发改
一是对证据的“三性”审查不严、认定有误。如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认识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是证据分析水平不高,导致根据案件证据得出错误结论。例如在王某某诉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仅从原告出示的暂住证不能证明原告从办证之日至受伤之日已在城市居住一年或以上,不能按城镇居民计算相关赔偿费用,但一审法官却从一般常理推算原告不可能是刚来铜仁就办暂住证,较大可能是安定后才办的证,故错引管辖条文,认定原告在铜仁已居住一年以上,即按城镇居民计算相关赔偿费用,导致被部分改判。
(四)因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而被发改
第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准确,导致判决主文表述不当。如将“未成立的合同”与“合同无效”、“合同解除”三个对于合同效力不同的定性不加以区分;第二,案由、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如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龙某某、何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认定龙、何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审将其法律关系改为承揽关系,因对案件定性的不一致而导致改判;第三,已有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原审未予以参照,导致案件同案不同判;第四,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无法律依据;第五,在没有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二审未能统一法律适用,上下两级法院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分歧,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例如在审理林某某诉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两级法院在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上存在分歧,一审法院将其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而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 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故改判解散某公司。
(五)因裁判文书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案件发改
第一,事实部分言而无据,出现事实与证据不能一一对应;第二,说理部分理屈词穷,使得说理部分常出现理由与适用法律不相符;第三,处理意见模棱两可,判项用语含糊,造成理解和执行的困难。
(六)因工作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导致案件被发改
因承办人缺乏责任心,不认真,作风散慢漂浮,导致被改判和发回重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算错误,如在审理原告薜某某与桂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赔偿标准上均无问题,但在计算赔偿天数上,因粗心少算了12个月,而被改判;二是书写错误,如在办理某村村民组诉某区政府林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中,因承办人的疏忽大意和粗心,在合议庭笔录和判决书中将原告诉请撤销的行政行为文书的文号写错,导致审理和判决对象不一致,被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七)因其他不可控原因导致案件被发改
一是一审结束后、二审审理前出现了新的事实。如常某与商丘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例如常某系一级伤残,二审判令该公司负担10年的残后护理费,但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年,常某死亡,该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应该返还下余的护理费;二是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或当事人陈述发生变化,导致案情发生变化。
三、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的措施
降低案件的发回、改判率,关键就是要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是提高审判质量的关键。我院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法院传达的精神,着力建立健全我院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有助于降低案件的发改率,同时有利于减少上诉、抗诉案件数量。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案件质量管理指导思想
加强审判管理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围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从而降低发改率,增加法院公信力。
加强审判管理首先需要增强干警对审判管理的认同度,消除思想误区。个别审判人员对审判管理存在误解,认为其增加了法官的负担或是认为发回、改判案件只是对法律认识的不同而已,认为法官“没有错案”,故对审判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心理。可通过召开全院会议阐释审判管理的意义,消除大家“怕管理”的心理,让大家认识到审判管理同时具有“规范”和“服务”双重功能。
(二)加强宏观指导,提高审判管理的科学性
1、强化重点案件质量把关、通过专项调研强化宏观决策。大力倡导庭长、院长带头办理重大案件、研究重要议题的制度,通过案件质量分析,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共性问题。加强对审判中的常见性和多发性问题的专项调研,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专题研究,并提出审判指导意见,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2、通过质量分析把握审判走势。第一、对发改案件进行逐案分析。由原审办案人逐案进行自查分析,并公开案件被改判原因。第二、审监庭每季度对发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适时比对发改案件的类型、数量、改发原因等数据, 把握审判运行状况和发展态势, 并及时向全院公布。
3、总结经验提升司法水平。 各业务庭每季度召开一次审判经验交流会,由资深法官讲办案经验,尤其是裁判标准方面,在认定事实规则、法律适用规则、程序规则上研究探讨,在证据的审查、案件指导、法律援引、法律冲突的适用等方面讲述经验促进法官之间互相学习及青年法官的成长,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方法。
(三)完善合议制度、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审判管理的有效性
1、探索即时合议制度,提高案件评议质量。在合议环节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坚决纠正合议走过场、“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等错误作法。为加强审判的连续性,倡导即时合议制,要求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后当即填写庭审初步意见书,意见一致的当场制作评议笔录,意见不一致的再进行合议, 并在庭审后5日内形成评议意见,避免庭审后合议庭长时间不合议的问题。
2、建立重大质量问题案件责任通报制度,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只有严格追究错案办案人的责任,才能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发改案件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实行全院通报制度,对全部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严重可调离审判岗位等处分。
(四)强化配套措施,提升审判管理的执行力
1、加强审判流程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审判执行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为领导决策提供快捷准确的数据分析。对法庭进行信息化改造,当事人可即时阅读庭审笔录,庭审过程可直播观摩并进行存储,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对案情的了解,减少上诉、抗诉案件。
2、严格文书制作、实行裁判文书评查制度。一是对审理的典型、有指导意义的民商事案件进行梳理、提取共性问题和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点评指导和通报,规范同一类型案件裁判尺度,统一裁判文书格式,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二是对裁判文书进行抽查、评比,通过管理系统从每名办案人员年度所结案件中随机抽取判决书,由审委会委员对抽取的判决书从文字表达、叙事说理、格式结构等方面进行评查打分。
3、强化绩效考核,健全激励机制。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对法官工作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考核;明确法官的办案数量、审理期限、调解率、上诉率等业绩指标,每月公布一次,并生成业绩考核报表,确保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开公正。对于业绩突出的干警给予精神、物质双重奖励并优先提拔晋升。
(五)重视的庭后的解释及释疑工作。审判不能以一纸判决为终点,要加强庭后耐心解释、释疑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知识的匮乏而造成对法院裁判文书的误解,减少上访、缠诉现象的发生。
每个案件都是由许多的细小程序组合而成,任何一个程序没有到位,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因此法院干警要确保每个环节,环环相扣,完整有效。案件质量是我们民商事审判的生命线,是要我们终身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已经进入了见真章,出实效的阶段,法院干警要具有责任心,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09: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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