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王赫醉酒 机动车 危险驾驶
裁判要点
被告人王赫危险驾驶案案情较为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经被告人同意后,我院采取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仅节约了诉讼资源,还提高了案件审理速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赫于2019年7月15日1时35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通化市东昌区集贸方向经玉皇山大桥往中心医院方向行驶,当行至玉皇山大桥桥上时,由于操作不当摔倒在路边,造成王赫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赫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92mg/100ml。王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告人王赫的供述,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赫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2 14:22:30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