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1)吉0502破1号通化市果品公司申请破产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我院诉讼服务中心选定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作为首选破产管理人,负责本案破产工作。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8 15:18:24
访问次数: